办理对象:华侨、港澳同胞 办理内容: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亲属落户的关系 办理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驻外使馆签发的文件; 4、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 5、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 6、亲属出具有效证明。 办理依据:1、《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省政府令第17号); 2、《关于华侨、港澳投资者认定问题的通知》(浙政办 〔199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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