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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认定、亲属落户
发布时间:2007-07-25 16:31:02   查看数:3164

办理对象:华侨、港澳同胞

 办理内容:
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亲属落户的关系

 办理条件: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驻外使馆签发的文件;

 4、
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

 5、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

 6、
亲属出具有效证明。
 办理依据:1、
《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省政府令第17号);
 
 2、
《关于华侨、港澳投资者认定问题的通知》(浙政办 〔199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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