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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发布时间:2007-07-25 16:30:15   查看数:2981

办理对象:居住在我县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以及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办理内容:
确认在我县居民中的归侨、侨眷的身份以及归侨青年、归 侨子女、华侨在我县子女升学照顾
 
 办理条件:1、
侨眷身份由所在镇〔乡〕、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或县侨办档案,本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归 
 侨身份;本人档案中有国外出生的记录,解放前在国外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1年以上等。

 
 2、
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省内高校、本市高中、中专、中技学校。
 

 办理依据: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gt;办法》;
 
 2、
国家教委《关于暨南大学华侨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1992〕文教字根46号);
 
 3、
《关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招生工作中对归侨、归侨子女给予照顾的意见》(国侨办、教育部 
 〔1983〕 侨教会字〔1983〕013号);

 
 4、
国侨办、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招生应适当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的通知》(〔1983〕侨教会字 
 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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