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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侨房业主身份认定
发布时间:2007-07-25 16:29:39   查看数:3095

办理对象:华人、华侨、港澳同胞
  
  办理内容:确认是否属于落实侨房范围
  

  办理条件:1、
土改侨房业主必须是解放前回国华侨或土改时业主已定居国外1年以上;
  

  2、
代管侨房业主必须是代管时已具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身份;
  

  3、
错改造私房和当时未留自住房的侨房业主必须是社会主义改造时已具备归侨、华侨、侨眷或华人、港澳

 同胞身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4〕 44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办发〔1987〕 7号);

  4、《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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